2016年1月,叢某將超市起訴至哈爾濱市道里區(qū)人民法院,請求法院按《食品安全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判令超市退貨并10倍賠償。
庭審中,超市辯稱,消費者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,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。
法院審理認為,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,該合同合法有效,消費者在超市購買食品,超市有義務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》(GB 2760-2014)中表 A1(續(xù))注釋b中指出,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應標明阿斯巴甜(含苯丙氨酸),超市提供的食品,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,標注阿斯巴甜(含苯丙氨酸)的字樣,違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應認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,采購食品未盡到審查義務,應視為銷售明知不合格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對消費者提出退還貨款,并主張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法院依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判決超市退貨并10倍賠償消費者。